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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心网讯(记者刘新草通讯员李健杨莉)租用他人房屋当仓库,却遭遇暖气管道漏水货物被浸泡,面对16万余元的货物损失,货主石某要求房东张某及热力公司共同赔偿遭拒,为此,他将房东张某及热力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4月18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热力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房东张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2013年3月9日,石某租用张某位于沙区某小区的房屋作为库房放酒。为了满足储存条件,石某提出该房屋不要供暖,为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暖气费只交一半。
随后,张某也向热力公司申请了报停,并与热力公司签订了《供热报停协议》,约定“报停后将暖气从入户热力管道阀门处断开并上好堵头,保证不失水”。而后张某缴纳了报停暖气费及拆除费1000余元。
2015年10月24日晚,石某到库房提货时发现,由于厨房暖气分水阀处漏水,将屋中不少酒箱浸泡,导致箱中的酒无法正常销售。
经过检修,虽然漏水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石某与张某、热力公司多次协商索赔,均遭拒,遂将张某及热力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诉讼中,石某申请对被水浸泡的货物损失进行鉴定。经评估,石某被水浸泡的酒的原值为25.21万元,损失价值为16.39万元。
乌市沙区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房屋内厨房暖气分水器阀漏水将石某存放于该房屋的各类酒浸泡,导致石某财产受损,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张某报停暖气后,热力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已经报停暖气管道内有供水并发生漏水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热力公司亦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石某6.5万余元,热力公司赔偿石某9.8万余元。另外,张某支付石某鉴定费1200元,热力公司支付石某鉴定费1800元。